到劳务市场找工作,中介费是先交还是后交?面对就业困难的群体,政府应该怎样援助?日前,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《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分组审议。
职介费先交后交都可以
为保证职介所认真履行职业介绍业务,减少职介纠纷,《条例(草案)》将求职者先交费,职介所介绍不成功再退还的现行做法作了适当调整,规定:职介所与求职者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,可以约定在签订协议时给付中介费,也可以约定从劳动者第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交。
试用期一般不超两个月
求职者到用人单位上班,试用期多久才合法?《条例(草案)》规定: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;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,最长不得超过30日;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,最长不得超过60日;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。未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期限不短于5年,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。
收抵押金最高可罚3万元
《条例(草案)》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作出了限制性规定:禁止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报名费、登记费、面试费、培训费、服装费、体检费、风险金、保证金、抵押金等任何费用,违反规定的,除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外,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、学历证和资格证书等证件。
同步播报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职介担责
本报讯(记者高山)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审议的《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(草案)》进行的分组审议中,委员们普遍表示《条例(草案)》的出台在目前劳动力市场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很及时也很有必要,委员们提出,《条例(草案)》应当以更明确的文字表述来保证作为弱势群体的求职者的权益。
熊继尧委员认为,对劳动力市场立法很有必要,也很紧迫。“用人单位私招乱用、坑蒙拐骗、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,求职者找工作被中介骗,找到工作又被用工单位长期拖欠工资,合法利益往往不能得到保证。”熊继尧认为该《条例(草案)》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。
《条例(草案)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”。郭晓黎委员则认为,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劳动力市场方也要处罚,“职介在用人单位登记信息时应当对其信息进行初步的认识和把握。发布虚假信息,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,职介负连带责任。”
周维莲委员认为,目前劳动合同五花八门,有的用工单位故意省略、简化很多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,对劳动合同的统一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。周维莲委员还指出,《条例(草案)》中对违反管理条例的单位进行处罚的罚款幅度过大,有从3000元到30000元的、有从10000元到20000元的,应适当详细和具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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